AI聊法律2023.9.14---空中氣球飛行管理法

 

Q:空中氣球飛行管理法
A:
《氣球飛行管理法》是管制台灣氣球運營的法律。該法案於 2009 年頒布,由民航局 (CAA) 負責管理。

該法案將氣球定義為“一種比空氣輕的飛行器,不是動力驅動的,由內部氣體的浮力支撐”。該法案適用於所有氣球,無論其大小或用途如何。

該法案要求所有氣球運營商獲得民航局頒發的許可證。要獲得執照,運營商必須滿足某些要求,例如擁有有效的飛行員執照並完成安全培訓課程。

該法案還規定了一些氣球的操作規則。這些規則包括:

氣球必須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操作。
未經機場控制塔事先許可,氣球不得在機場 5 海裡範圍內飛行。
氣球不得飛越擁擠區域或露天集會場所。
除非配備適當的燈光,否則氣球不得在夜間飛行。
該法案還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一系列處罰,例如罰款和監禁。

以下是有關台灣熱氣球飛行規定的一些其他詳細信息:

氣球飛行的最大高度為平均海平面 (MSL) 上方 10,000 英尺。
氣球必須配備收音機和降落傘。
氣球必須每 12 個月由合格的技術人員檢查一次。
氣球操作員必須熟悉天氣狀況,不得在不安全的條件下飛行。
氣球飛行規則旨在確保台灣氣球運行的安全。通過遵守這些規定,氣球運營商可以幫助防止事故並確保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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