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聊法律2023.10.10---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法案

 

Q:如何定價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
A:

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的定價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地點價值:公共場所的地點價值越高,權利金就越高。例如,位於市中心或繁華地段的公共場所,其權利金往往比位於郊區或偏僻地段的公共場所高。
使用價值:公共場所的使用價值越高,權利金就越高。例如,人流量大的公共場所,其權利金往往比人流量小的公共場所高。
品牌價值:企業的品牌價值越高,願意支付的權利金就越高。例如,知名企業往往願意支付高額的權利金,以提升其品牌知名度。
根據這些因素,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通常採用拍賣或招標的方式進行定價。拍賣方式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將公共場所的命名權公開拍賣,最終由出價最高的企業獲得。招標方式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向企業發出招標公告,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提出報價,最終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根據報價情況進行評審,選擇出最合適的企業。

具體的定價方式和金額,可以根據公共場所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以下是一些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的定價案例:

2023年,上海浦東新區將世博公園的命名權拍賣給了騰訊,權利金為5億元人民幣。
2022年,北京朝陽區將朝陽公園的命名權拍賣給了中國移動,權利金為3億元人民幣。
2021年,深圳市政府將深圳灣體育中心的命名權授予了騰訊,權利金為2億元人民幣。
這些案例表明,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的價格可以達到數億元人民幣。

 

Q: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法案
A:

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法案,是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23年9月19日三讀通過的法律,旨在規範公共場所命名權的交易行為,並保障公眾利益。

該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明定公共場所命名權的權利人為中央或地方政府。
規定公共場所命名權的交易方式,包括公開招標、議價、直接指定等。
明定公共場所命名權的權利金收取方式,採年繳或一次性繳納。
設立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機制,由政府專責機構負責管理。
該法案的通過,將有助於提升公共場所的命名品質,並保障公眾對公共場所命名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以下是該法案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場所命名權的交易行為,保障公眾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共場所,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或管理,供公眾使用或通行之場所。

第三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人為中央或地方政府。

第四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方式,得採公開招標、議價或直接指定。

第五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收取方式,採年繳或一次性繳納。

第二章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

第六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第八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應公開公告徵求意願,並訂定交易條件。

第九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應由政府專責機構負責辦理。

第三章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

第十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由政府專責機構依交易條件收取。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應專款專用於公共場所之改善或維護。

第四章 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應設立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機制,由政府專責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機制,應訂定下列事項: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收取方式、基準及程序。
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管理及運用。
其他有關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機制之運作,應符合下列原則:

公開透明。
公平公正。
合理有效。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未依公開招標辦理公共場所命名權之交易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依交易條件收取公共場所命名權之權利金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設立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管理機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公共場所命名權權利金收取,適用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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