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聊法律2023.10.16---台北市請願法


Q:台北市請願法
A:
台北市請願法是台北市議會為保障人民請願權,並使請願事項得到有效處理而制定的法規。該法於民國64年8月23日制定公布,並於民國9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

台北市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人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請願。

台北市請願法第3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應以書面一式三份載明下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受文者:臺北市議會。
事實理由及願望。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北市請願法第4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非屬臺北市議會職掌者,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或逕移主管機關。

台北市請願法第5條規定,臺北市議會受理人民請願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提請大會審議:屬於下列案情者,應按其性質提經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後,報請大會審議。
有關應向中央建議者。
有關建議修正現行法規者。
建議革新市政各類制度者。
人民權益遭遇政府機關重大侵害者。
案情複雜須邀有關機關及人民雙方說明者。
有關市政重大問題必須廣徵意見、蒐集資料、詳加研討者。
不易解決事項而且可能發生嚴重後果者。
逕轉臺北市政府處理:屬於下列案件者,經呈請議長核批後,不必提委員會,即以議長名義逕轉市府處理,並以副本抄送請願人。
案情單純,無須深加研討者。
為爭取時效,必須儘早轉送處理者。
退回或存查:屬於下列(一)至(四)目情形者敘明理由予以退回,(五)、(六)目由本會逕予存查。
業經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已循司法途徑訴訟於法院者。
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者。
就同一案件,重複或一再請願者。
荒誕不經、無理取鬧,或顯係故意滋生是非製造糾紛,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不明者。
人民逕向主管機關請願以正本或副本抄送本會者。
查案逕復:左列各種請願可由秘書處查案逕復。
台北市請願法第6條規定,臺北市議會應於處理人民請願案後,將其處理情形函復請願人。

台北市請願法第7條規定,臺北市議會應將人民請願案之處理情形,列入議事錄,並公布於議會網站。

台北市請願法第8條規定,臺北市議會應建立人民請願案之管理制度,並定期檢討其效能。

台北市請願法是保障人民請願權的重要法規,透過請願,人民可以向政府表達意見、反映需求,並促進政府改善公共政策。

 

Q:台北市請願的人數標準
A: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人民有請願權,並得以訴願或行政訴訟方式為之。台北市請願的人數標準,依據《台北市政府處理人民請願案件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請願人人數應達100人以上,且請願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請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請願事項
請願理由
請願人簽名或蓋章
請願人人數未達100人者,台北市政府仍得受理,但應將請願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此外,台北市政府另有《台北市政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人民有陳情權,並得以請願方式為之。陳情人人數未達100人者,台北市政府仍得受理,但應將陳情書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以下為台北市請願人數標準的說明:

100人以上:請願人人數達100人以上,台北市政府應依照《台北市政府處理人民請願案件作業要點》規定受理請願,並將請願書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未達100人:請願人人數未達100人,台北市政府仍得受理,但應將請願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請願人可透過以下方式向台北市政府請願:

親自遞送:請至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願處遞送請願書。
郵寄:請將請願書寄至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願處。
電子郵件:請將請願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願處。
請願書應載明請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請願事項、請願理由、請願人簽名或蓋章等事項。請願人應確認請願書內容符合《台北市政府處理人民請願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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