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聊法律2023.10.28---公有領域著作財產權


Q:公有領域著作財產權
A: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

音樂著作(曲、詞):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視聽著作(影片):著作發表後50年。
錄音著作(歌手所演唱之版本即CD):著作發表後50年。
因此,如果一首歌曲的曲作者和詞作者都已過世超過50年,那麼這首歌的著作財產權就已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財產權之外,還保護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對於其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性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公開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這些權利是永久性的,即使著作財產權已過期,著作人格權仍然受到保護。

因此,即使一首歌的著作財產權已過期,但如果使用時侵犯了著作人格權,仍然可能構成侵權。例如,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修改歌詞或曲譜,或者將歌曲進行惡意篡改,都可能構成侵犯著作人格權的行為。

總而言之,歌曲版權超過100年,一般是指著作財產權已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人格權是永久性的,即使著作財產權已過期,也要尊重著作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例子:

**《祝你生日快樂》**是一首公版歌曲,其著作財產權已過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梁祝》**的曲作者是中國古代民間,其著作財產權已過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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